第 2 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五)国家局
国家局是国务院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
国家局不直属国务院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和中国专利局。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会议讨论决定。
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四)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立、合并及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行政首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五)国家局
国家局是国务院归各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具有较强独立性的、专门管理某些行业和事务的工作部门。
国家局不直属国务院领导,接受有关部委的领导,但不是部委内部的职能司局。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包括国家体育总局、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和中国专利局。
(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国务院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或秘书长担任领导,组成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大部分不单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相关的常设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包括:
1、国务院为指导某些专门性工作而设立的办事机构;
3、邀请有关专家或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咨询性机构。
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一、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