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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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的国际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1626的莫斯科会议规定,发表了特别通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同时颁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其内容与英、美、苏、法4国在伦敦签署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相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各1名法官组成,共11名;11国又各派检察官1人。,。中国委派法学家梅汝为法官。由11国检察官组成的委员会于1946年4月29日向法庭提出起诉书。被告28人,除松冈洋右等3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外,实际受审25人。起诉书控告被告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审讯自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武藤章、木村兵太郎绞刑,木户幸一等16人判处无期徒刑,东乡茂德判处20年徒刑,重光葵判处7年徒刑。7人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绞刑于1948年12月22日执行。自1950年起美国不顾世界舆论的反对,将判刑的首要战犯陆续释放出狱。这次审判并不能代表所有被侵略国家人民的意志。但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有以下论定:1日军入侵并占领南京是事先预谋的2: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30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3日军在占领南京期间对南京进行了强奸抢劫焚毁房屋等罪行

  [编辑本段]【参与国家与法官】

  澳大利亚:威廉韦伯爵士(sirwilliamwebb)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团主席

  加拿大:爱德华斯图尔特麦克杜格尔(edwardstuartmcdougall)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中华民国:梅汝律师;立法院立法委员

  法国:亨利柏奈尔(henribeard)巴黎首席检察官及首名军事法官

  印度: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pal)加尔各答大学法学院讲师;曾提出异议

  荷兰:贝尔特罗林(professorbertr?ling)乌特勒支大学法学教授

  新西兰:艾里玛哈维诺斯克罗夫特(harveynorthcroft)新西兰军法处长

  菲律宾:德尔芬哈那尼拉(coloneldelfinjaranilla)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员

  英国:帕特里克德富林勋爵(honlordpatrick)苏格兰最高法院法官

  美国:约翰帕特里克希金斯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密朗c克莱墨尔将军(mer)于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苏联:伊凡密切叶维支柴扬诺夫将军(major-)最高军事法院成员

  [编辑本段]【历史争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公正性不足,甲级战犯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