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二六章 海洋公约
�、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如果是适合人类居住的小岛,则可享有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的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

  一、内水: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

  二、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

  三、临接海域: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在本区域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四、大陆架: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一)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二)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五、群岛国水域: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

  六、公海(国际水域):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大型海域生态系统如北极海、鲸海、东海、南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湿地。公海又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

  七、内陆国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可享有免关税待遇。

  陈佳永在北鲸60号舰上随时关注着公约的修订,他算了算,华夏的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己达520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一,已经超过了华夏陆地的面积。心中十分快慰。心道:“这种划分还差不多,老子大国就要有大洋才是。”他召来了巩毅、孙可、莫二妹、邓少琳、施宗宇、张保等人坐谈。孙可道:“这种划分是很公平的,各国都无意见。我们的面积当然最宽,主要是海岸、海岛基数大。”莫二妹道:“这么宽广的海域,咱们可有得活儿干了。”邓少琳道:“我们海洋工业部还得要靠总工业局多多扶持呵。”莫二妹道:“主席真英明,安排在先,我知道你们早就行动起来了,你们所需要的设备,我们尽量优先满足。”张保兴奋地道:“我们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