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人挖坟开棺
��外科主任,当时,县公安局没有解剖的条件,也没有专门的人才。可见,当时,县公安局的刑侦条件有多差。

  第五份材料:化验报告,化验报告的抬头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化验报告,这里也要明一下,当时,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法医科,所以,大部分的化验都要舀到地区公安局的法医科去进行。

  化验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死者体内粘稠状的排泄物,一个是死者体内的那根非常特别的毛发。

  经过化验,粘稠状的排泄物有两种成分:一是男人的精液,二是死者体内的分泌物;那根毛发的血型是ab型,而死者的血型为o型,最后的结论有两个。

  第一个结论:死者在溺水身亡之前,曾经有过性行为,倾向于被动的性行为。死者下身的伤痕可能是遭遇到性侵犯是被什么东西划破的。

  第二个结论:毛发应该是凶手的阴毛,这根阴毛应该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留在死者体内的。

  负责化验的法医是粱德明,化验时间是1961年7月18日。

  这里要明一下,梁德明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的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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